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某;河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3823号 原告:***,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峨蔓镇长荣村委会塘坎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无终西街5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9元,减半收取计13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