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3823号
原告:***,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峨蔓镇长荣村委会塘坎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无终西街5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9元,减半收取计13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