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951号
申请人:***,女,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巍,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茜敏,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申请人:***,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巍,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茜敏,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男,199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申请人: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323-324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XQHJJ38。
负责人:刘四化,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甲2号院2号楼第18层1801内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7530069X。
法定代表人:杨楠,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先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0号广西水产引育种中心科普楼603、603A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0124161T。
负责人:张英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勇强,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先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勇强7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先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勇强的银行存款7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先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勇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钱 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