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3617号之一
原告: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荣川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姜、许伟,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江天大厦12楼1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峰、孙思,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70元,减半收取11,835元,由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晶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余意
书 记 员 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