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082民初1374号
原告三河市腾远链条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三河市腾远链条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腾远链条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腾远链条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双领
书记员 李金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