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304执保341号
本院在办理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0)川0304执保236号案对被申请人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5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5万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川0304民初8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川0304执保236号案对被申请人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5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引
书记员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