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4民初2683号
原告: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武胜县旧县乡长伸沟村(中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工业园20栋4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同富裕工业区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木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木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光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兰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