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4民初2683号 原告: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武胜县旧县乡长伸沟村(中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工业园20栋4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同富裕工业区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木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木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光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兰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