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17567号 原告:***,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