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03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天禾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圣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天禾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圣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03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被告盐城圣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底一次性支付原告盐城天禾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00000元整,如不按期履行,原告盐城天禾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一次性按2550000元(含50000元违约金)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经实地走访,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葛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