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通顺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5民初2240号
原告:石嘴山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50810811E。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石嘴山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人:李某,系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
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人:李某。
原告石嘴山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管理局支付***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及同期所得银行利息35515元(自2012年9月1日计算至2020年10月30日,为2980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管理局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公司驻惠农区政府采购中心中标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箱变工程,后与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电力建设施工合同》。***公司按约定按时完工后,经验收合格被告于2012年8月27日给***公司出具一张《建施工预决算审计取证表》,审定金额为300000元,***公司给被告出具发票后,被告反支付200000元,下欠100000元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签订案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十九条争议部分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由石嘴山市仲裁委员会解决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6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给原告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勇
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