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91民初4949号
原告:哈尔滨无双利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与***交汇处2办公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黑龙江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无双利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阳光热力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哈尔滨无双利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大庆阳光热力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万元。2022年12月9日,哈尔滨无双利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无双利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无双利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哈尔滨无双利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