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3民初6918号
原告:段某某,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段某某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元,按40%收取计236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