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20541号
原告:重庆某器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投资人:黄某,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器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器材经营部于202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器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器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明器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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