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某钢材经营部与张某,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8民初3538号
原告:永川区某钢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川区来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永川区某钢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原告永川区某钢材经营部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川区某钢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川区某钢材经营部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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