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14415号
原告: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四营乡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景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干平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朝静,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官庆,总经理。
原告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2元,减半收取2816元,由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记员 董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