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民初1221号
原告:泊头市艳强钢材经销处,住所地泊头市肖杜李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彭艳强。
被告: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四营乡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景岗。
泊头市艳强钢材经销处与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泊头市艳强钢材经销处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市艳强钢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