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天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23民初795号
原告: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四营乡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天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人民大街路南人民大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天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同力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