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成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2民初88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申请人:乐清市成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双雁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乐清市成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浙03825民初886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乐清市支行(账号:62×××76)的存款10万元及被申请人乐清市成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账号:19×××97)的存款6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乐清市支行(账号:62×××76)的存款10万元及被申请人乐清市成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账号:19×××97)的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童瑶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