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朗森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朗森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一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26983号 原告:北京朗森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3号院3号楼6层616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玉律社区层摇工业区5号D5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朗森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朗森公司)与被告深圳***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慧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朗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被告深圳慧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朗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9日,**、**、***三方以**名下深圳慧熔公司作为三方合作项目公司,生产熔喷布。2020年,**以深圳慧熔公司生产经营为由向**借款,**指定北京朗森公司打款7万元至其对公账户,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现因深圳慧熔公司未能及时还款,故北京朗森公司诉至法院。 深圳慧熔公司辩称:涉案款项是**投资给深圳慧熔公司的投资款,不是借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京朗森公司持有一份借款合同,载明深圳慧熔公司向北京朗森公司借款7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自延期之日起借款人应按照逾期清偿本息的0.3%每天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直到清偿完毕之日止。深圳慧熔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及**人名章。2020年6月18日,北京朗森公司向深圳慧熔公司转账7万元,用途为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北京朗森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足以证明其与深圳慧熔公司之间建立了民间借贷关系,北京朗森公司提供借款,深圳慧熔公司应依约还款并支付利息,其未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北京朗森公司要求深圳慧熔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深圳慧熔公司主张北京朗森公司的转账行为系支付应缴纳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款,而非出借借款,但对于上述主张深圳慧熔公司未能举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朗森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深圳***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蕾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