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志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廊坊志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14737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廊坊志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以东、新源道以北第十八小学路东御泉湾(即愉景温泉小区)南门西侧办公楼B座。 主要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廊坊志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