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与滕州中盛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481破申5号 申请人: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光华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4496803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滕州中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木曲公路西侧新能凤凰有限公司南侧(官桥镇中韩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7554457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2024年2月28日,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鼎公司)以滕州中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盛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通知了中盛公司。中盛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中盛公司不存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公司虽未履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4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该债务系中盛公司和滕州开元生化有限公司共同欠付,而非中盛公司单独负债,且中盛公司资产未经评估,不足以证明其资不抵债。同时,赛鼎公司亦未对中盛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提供证据,亦未提供重整意向投资者、重整资金来源以及相对详实的重整方案、可行性分析等资料,不能证明中盛公司具备重整的条件和可行性。截至2023年9月30日,中盛公司资产合计14.08亿元,公司只是暂时经营困难,现金流暂不能清偿部分到期债务,且政府亦在积极帮扶推动中盛公司对外合作,寻求投资并进行项目改造,争取恢复正常运营,故中盛公司不符合破产重整的法定条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赛鼎公司虽能证明其债权未获清偿,但中盛公司仅是暂时陷入经营困难,该公司基础雄厚,发展前景较好,且公司求生意愿强烈,政府对其帮扶力度较大,有望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赛鼎公司未向本院举示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中盛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中盛公司不具备破产重整原因,赛鼎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