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破申37号
申请人: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光华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北路18号***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6幢8层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诺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诺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祝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