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与菏泽华立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412号
原告: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2031号。
法定代表人:褚小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青海,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鑫良,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翔华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原菏泽华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海河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吕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易达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海河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车成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竹茸,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光华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裴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涛,女,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与被告汪青海、齐翔华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易达利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本案进行调解。嗣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撤诉。
因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审 判 员  杜灵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青青
法官助理  侯楠竹
书 记 员  汤菁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