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初53号
原告: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光华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卫维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恺纳,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远洋,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廊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显路以南凤翔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钟玉,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经达成相应的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梁志斌
审判员 杨立军
审判员 马 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