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7681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G座108、109、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50372650T。
法定代表人:夏细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玉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