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102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G座108、109、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50372650T。
法定代表人:夏细安,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双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58128737U。
法定代表人:李文岚,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0万元。2021年2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过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的网络查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以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苏良
书记员崔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