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6204号
原告: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细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芬花,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利维,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李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计559元(此款原告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窦立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