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众深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81民初5466号 原告:湖北众深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28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39号。 法定代理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众深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湖北众深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众深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湖北众深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