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力(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能电力(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民终2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能电力(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能电力(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村四台创业园四台大道55号。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能电力(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能电力(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6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2023年1月17日分别向中能电力(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中能电力(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预缴通知单》,通知该两家公司于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中能电力(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能电力(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均未按通知的要求预交上诉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视为上诉人中能电力(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能电力(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能电力(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中能电力(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