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民初1550号之二
原告:湖北鑫**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高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326026278C。
法定代表人:彭硕珍,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虎,湖北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72040016Y。
法定代表人:胡立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鑫**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29元,依法减半收取6114.5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两项合计10884.50元,由原告湖北鑫**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汉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严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