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2民初9351号
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7.00元(已减半),由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