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棋源商砼有限公司、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4民初250号
申请人:山西棋源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09819659XL。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申请人: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1352827B。
法定代表人:王某。
山西棋源商砼有限公司诉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西棋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1293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12935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西棋源商砼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陵川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1293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申请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尚有112935元合同价款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山西棋源商砼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1293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12935元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85元,由申请人山西棋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红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 芸
书 记 员 田 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