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豫0421执446号
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林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88192.44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于2025年3月19日扣划林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款393915.44元。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将标的款388192.55元支付给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剩余5722.89元转为执行费。(2024)豫0421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部分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至此,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豫0421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林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