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7273号
原告:***,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乐斐,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林州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265584X7。
原告***与被告***、林州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州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林州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