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林州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执异105号
异议人(案外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异议人(案外人):林州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本院在办理河南省中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建工集团公司)、林州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恒瑞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保障房账户上的50万元保障房专用款项的执行。本院审查发现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材料不完备或者不明确,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需要予以补充。分别于2021年7月2日向建工集团公司、2021年7月3日向恒瑞建设公司邮寄送达了书面通知,要求二异议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但二异议人至今未予补充,亦未说明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异议人提供的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在本院书面通知后逾期未补足,对其执行异议不应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异议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林州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异议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崔 昭
审判员 张晓鹏
审判员 霍彩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