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建新板业有限公司、林州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1064号
申请人:郑州建新板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办事处郑上路与西四环交叉口南500米路西商用房。
法定代表人:郑兰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斌,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培峰,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州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郭永清。
原告郑州建新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建新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州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27847.64元或3027847.64元的其他等额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郑州建新板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单号:AZHZZ41Z0121Q000042B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建新板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州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27847.64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建新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国增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