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富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辖终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富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阳县。 上诉人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民初3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在合同履行地即上诉人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不违反相关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请河南省富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不当,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民初32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