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105民初31898号
原告:郑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郑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75,873.9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75873.9元为基数,以同期LPR利率计算,计算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4月19日签订《工装订货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制作工装一批。包含春秋装、夏装、冬装,合同总价款为252,913元,交货日期为签订合同后90日内。合同签订后付款30%,交货验收后付款6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交货后6个月内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完毕之后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被告支付货款75,873.9元即合同总价30%的货款。然而时至今日,被告未能将原告订做的工装交付给原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已通知被告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原告款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质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9日,原告郑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需方)与被告郑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供方)签订的《工装订货合同》主要载明,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
品名
单位
数量
单价(元含税1%)
金额(元含税1%)
夏装半袖
套
夏装长袖
套
263+50
春秋装
套
冬装
套
合计
交货时间:详见附件:工装制作要求:附件1公司员工工装制作要求4.工期要求:(1)要求自签订合同之日起90历天交货;(2)另50夏装长袖要求自签订合同之日10历天交货。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3日内付合同总价的30%,全部交货验收后7日内付合同总价的65%,全部交货验收后6个月内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合同落款处加盖有原告郑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公章。
原告提交的中信银行客户回单一份,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75,873.9元的事实。
原告提供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郑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我司于2022年4月19日与贵司签订《工装订货合同》一份,约定贵司为我司制作工装一批。包含春秋装、夏装、冬装,合同总价款为252913元,交货日期为签订合同后90日内。合同签订后付款30%,交货验收后付款6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交货后6个月内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完毕之后我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贵司支付货款75,873.9元即合同总价30%的货款。然而时至今日,贵司未能将我司订做的工装交付给我司,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现正式通知解除与贵司签订的上述《工装订货合同》,2023年10月20日。
原告另提交邮寄单和签收记录,以证明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工装订货合同》于2023年10月21日解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装订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22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装订货合同》,该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夏装、春秋装和冬装,约定交货时间为:(1)签订合同之日起90历天交货;(2)另50夏装长袖要求自签订合同之日10历天交货,现交货期限早已届满,但被告仍迟迟不交付货物,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告享有法定解除权。依据原告提交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邮寄单和签收记录,原告解除合同的通知已于2023年10月21日到达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因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工装订货合同》于2023年10月21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75,873.9元及利息,利息以7587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有原告提供的《工装订货合同》和中信银行客户回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5,873.9元及利息(利息以7587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元、保全费778.74元,由被告郑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各方当事人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户名:郑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账号:7392********、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南阳路支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0371-63912039)。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费方式为:本院通过短信推送交费链接给交费人网上交纳),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