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新乡格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02民初6330号 原告:新乡格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纺路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6721439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3417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乡格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机械公司)与被告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工机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格林机械公司于2023年8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林机械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格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乡格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