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执317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还款协议,和解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的规定精神,和解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故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02执3177号案件的执行。
因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