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6596号
原告
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信,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江波,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宁,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荥阳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黎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