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2民初3291号
原告: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绍桢,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富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阳县西城区陈州路西段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富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郑州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