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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802民初859号 原告:福建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岩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货款2750597.4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5000元。诉讼中,某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货款5059485.4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75000元。 事实与理由:某乙公司因承建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坊镇**村**小区**段工程向某甲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其作为甲方与某甲公司作为乙方于2021年5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HT****518《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一、商品混凝土规格型号、结算价格及数量:1、商品混凝土的结算价格:1.1.本合同结算实行浮动价格,按《龙岩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商会》每月公布的各种强度等级商品混凝土新罗区税后综合价格计算。1.2.C15-C40等级强度非泵送混凝土按当月新罗区税后综合价优惠35元/m3作为结算单价;C20-C40等级强度泵送混凝土按当月新罗区税后综合价优惠41元/m3(此优惠价6元/m3已含泵送机械费用,甲方自行租赁泵送设备且承担其费用)作为结算单价;C15泵送混凝土按当月C20泵送混凝土结算单价的基础上再优惠10元/m3;C45及C45以上的等级强度混凝土(非泵送和泵送)均按新罗区税后综合价同等级强度泵送混凝土进行结算,不再优惠。1.3.防水抗渗混凝土定价:防水抗渗混凝土价格已含定额配合比的普通膨胀剂费用。如抗渗要求加水剂按水剂采购单价另行调整。结算时,非泵送抗渗商品混凝土在供货的当月新罗区税后综合价优惠35元/m3,泵送抗渗商品混凝土在供货的当月新罗区税后综合价优惠41元/m3(此优惠价6元/m3已含泵送机械费用,甲方自行租赁泵送设备且承担其费用)作为每月结算单价。若防水抗渗混凝土设计的强度等级无法在新罗区税后综合价中找到完全相符的价格时,则以抗渗等级和抗压等级二者中最高的等级计算,如:C25P8按C30P8的新罗区税后综合价计算,C30P6按C30P8的新罗区税后综合价计算,以此类推。1.4.微膨胀混凝土和高强度等级抗渗混凝土无法在新罗区税后综合价中找到完全相符的价格(如C45P6、C50P6等)的定价:统一按同强度等级的普通混凝土的结算单价上增加30元/m3。1.5.掺加纤维混凝土的定价:按同强度等级的抗渗混凝土的结算单价上增加30元/m3。1.6.道路抗折混凝土按抗折强度4.0、4.5、5.0、5.5参照同标号C40、C45、C50、C55普通31.5碎石信息价进行结算,不再优惠。五天或七天早强砼按同标号的基础上增加30元/m3,三天早强增加50元/m3。1.7.自卸/泵送水下桩混凝土按水下桩泵送混凝土计算,供货的当月新罗区税后综合价优惠35元/m3作为每月结算单价;若施工中实际用到泵送机械时,多给予下浮6元/m3作为每月结算单价(甲方自行租赁泵送设备且承担其费用)。1.8.细石(碎石5-10mm)/全小石(5-25mm)混凝土按新罗区税后综合价结算,不再优惠。1.9.砂浆结算单价如下:1:3配合比400元/m3、1:2.5配合比440元/m3、1:2配合比480元/m3。泵送润泵管砂浆:按该批次浇捣的同标号强度等级混凝土结算单价,作为最终结算单价。施工用水固定价100元/车。1.10高层泵送混凝土的计价:结构15_层板(含15层板)以上每十层另加12元/m3高层泵送费,即第16层至第25层增加12元/m3,第26层至第35层增加24元/m3,以此类推。2、数量说明:2.1合同预计混凝土数量6.5万m3,实际供货量以甲方实际签收的乙方《福建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发货单》为准。本合同暂定总金额人民币27300000元。二、结算方法及付款方式:1、双方凭签认的《福建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发货单》核对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供应数量并依本合同所列的各种结算方式单价计算货款金额。双方确认后,在《商品混凝土对账单》上签字、盖章或由甲方指定的经办人签字确认或该工程项目部盖章确认为准。2、货款每月对账结算一次,结算日为每月最后一日,甲方须在结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对账单》进行确认。3、货款付款方式:每月5日前双方核对上月账款,如甲方对对账单有异议,应在2日内提出,甲方在异议期内既不提出异议又拒绝在对账单上确认的则视为双方已对账,当月货款以乙方制作的对账单为准。对账完后10个工作日内该月货款全部付清,付款方式以转账为准,付清后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并继续供货。三、混凝土交货期限及交货地点:1、交货期限:预计工期从2021年4月1日起。具体发货时间以甲方通知和乙方确认的时间为准。2、交货地点:按甲方要求,乙方将商品混凝土供应到下列指定范围:工程名称:红炭山安置小区第二标段;施工单位:福建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地位置: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下洋村。八、保证及违约责任:3、甲方应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混凝土货款。如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执行,逾期未支付乙方混凝土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不予提供预拌混凝土合格证、检测报告,取消给予甲方的价格优惠,且此前已发生的所有货款均按优惠前单价计算,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上述货款,并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1‰/日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乙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函费、律师费、车旅费等均由甲方承担。九、合同有效期及签约地点:1、本合同有效期为自甲乙双方签定或供货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停止供应本工程所需产品及甲方付清所有货款后自动终止;2、本合同在龙岩市新罗区签定。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2、本合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地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定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作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某乙公司供货。经双方每个月对账确认,从2021年2月份起至2022年11月份止,某甲公司累计向某乙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66996.7m3,货款总计31465189.9元。至2022年10月份止,某乙公司累计支付给某甲公司货款28714592.50元,现尚欠某甲公司混凝土货款2750597.4元。按双方合同约定,对账完后10个工作日内该月货款全部付清,但某乙公司对尚欠某甲公司的上述货款却拒绝支付。 合同第八条保证及违约责任第3点中约定:甲方(某乙公司)应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某甲公司)混凝土货款,如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执行,逾期未支付乙方混凝土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取消给予甲方的价格优惠,且此前已发生的所有货款均按优惠前单价计算,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上述货款,并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1‰日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乙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函费、律师费、车旅费等均由甲方承担。鉴于某乙公司已经构成违约,某甲公司有权取消给予的价格优惠,所有货款应按优惠前的单价重新进行结算。而在某甲公司卖给某乙公司的66996.7m3混凝土中,优惠下浮单价的混凝土共有57722.20m3,当时分别以40元/m3、45元/m3、46元/m3、51元/m3不等的下浮单价给予某乙公司优惠,现某甲公司以最低优惠下浮单价40元/m3计算,取消优惠价款共计2308888元(详见附表),加上某乙公司原来拖欠的货款2750597.40元,某乙公司应付某甲公司的货款总计为5059485.4元。另外,因变更诉讼请求某甲公司需增加支出律师费20000元,加上某甲公司为本案原已支付的律师费55000元,合计75000元也应由某乙公司承担,请求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辩称:某乙公司承认尚欠某甲公司货款2750597.4元。一、某乙公司并非故意拖欠某甲公司剩余货款。首先,根据某甲公司提供的货款汇总表可以看出,某甲公司提供的货款总额为31465189.9元,某乙公司已支付28714592.5元,仅剩余2750597.4元未支付,付款比例为91.3%,根据某甲公司提出的如某乙公司不按约支付货款,便取消优惠价格,某乙公司不可能为了一点尾款而不支付给某甲公司,导致自身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某甲公司销售的混凝土浇筑的工程之前存在渗水等问题,但不知道会很严重,遂某乙公司在2022年10月11日与陈某组签订了高压注浆堵漏劳务作业合同,希望通过堵漏的方式解决渗水等问题。但在2022年12月7日龙岩某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季度质量与安全检查中发现,地下室顶板及外墙剪力墙仍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某乙公司在第一时间便通知某甲公司,要求某甲公司前往红炭山小区协商处理,但某甲公司并未提出任何有效方案。因某甲公司并不积极处理,2022年12月15日,某乙公司通过微信方式向某甲公司负责人发送《关于地下室顶板及外墙混凝土开裂、渗水、吐白等质量问题的函》,某甲公司负责人也通过回复确认收到了该份函件。又某乙公司在2023年2月12日向某甲公司发送《要求对红炭山安置小区第Ⅱ标段地下室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商讨选定鉴定机构的函》,该函件明确表示要求共同商议选定鉴定机构,并且如认定质量问题并非某甲公司混凝土的原因导致,某乙公司将立即结算剩余款项给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销售的混凝土浇筑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该质量问题尚未查清是否与某甲公司有关,并且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的情况下,某甲公司暂停支付剩余货款,并不能认定为违约。二、某甲公司诉求按照优惠前的价格支付货款不能成立,某乙公司已支付货款28714592.5元,仅剩余2750597.4元未支付,付款比例为91.3%,如未发生质量问题,某乙公司已经依约向某甲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在已支付91.3%货款的情况下,某甲公司仍要求按合同约定全部按照优惠前的价格支付货款明显违反了民商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并且该份合同属于某甲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对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明显不对等,某甲公司并未用足以引起某乙公司注意的方式提醒某甲公司注意对自己权利义务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再者,某甲公司诉求按照优惠前的价格支付货款也与某甲公司的预期利益相差甚远。三、某甲公司诉求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能成立。某甲公司销售的混凝土浇筑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既然存在质量问题就应当首先将质量问题引起原因搞清楚,如是某甲公司的问题导致,那么某乙公司有权相应减少货款,如并非某甲公司原因导致,则某乙公司将剩余的货款支付给某甲公司,所以某乙公司并未逾期付款。四、某甲公司诉求某乙公司支付律师费不能成立。案涉合同系某甲公司提供,诸多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某甲公司并未按照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采用足以引起某乙公司注意的方式予以说明,该律师费约定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所以某甲公司诉求支付律师费不能成立。综上,某甲公司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0日,某乙公司(甲方)因承建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下洋村红炭山安置小区某标段工程需要商品混凝土,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对商品混凝土规格型号、结算价格及数量、结算方法及付款方式、交货期限及交货地点、质量、技术要求、验收资料交接及数量验收方法、双方责任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一条中1.1约定本合同结算实行浮动价格;1.2约定C15-C40等级强度非泵送混凝土按当月新罗区税后综合价优惠35元/m3作为结算单价,C20-C40等级强度泵送混凝土按当月新罗区税后综合价优惠41元/m3(此优惠价6元/m3已含泵送机械费用,甲方自行租赁泵送设备且承担其费用)作为结算单价,C15泵送混凝土按当月C20泵送混凝土结算单价的基础上再优惠10元/m3,C45及C45以上的等级强度混凝土(非泵送和泵送)均按新罗区税后综合价同等级强度泵送混凝土进行结算,不再优惠;1.3约定防水抗渗混凝土定价,防水抗渗混凝土价格已含定额配合比的普通膨胀剂费用。如抗渗要求加水剂按水剂采购单价另行调整。结算时,非泵送抗渗商品混凝土在供货的当月新罗区税后综合价优惠35元/m3,泵送抗渗商品混凝土在供货的当月新罗区税后综合价优惠41元/m3(此优惠价6元/m3已含泵送机械费用,甲方自行租赁泵送设备且承担其费用)作为每月结算单价。若防水抗渗混凝土设计的强度等级无法在新罗区税后综合价中找到完全相符的价格时,则以抗渗等级和抗压等级二者中最高的等级计算,如C25P8按C30P8的新罗区税后综合价计算,C30P6按C30P8的新罗区税后综合价计算,以此类推。 合同第二条中第2点约定货款每月对账结算一次,结算日为每月最后一日,甲方须在结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对账单》进行确认,如甲方没有对《混凝土对账单》进行签字或盖章,则视为甲方同意结算单不存在异议,即以乙方发货单为准,且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第3点约定每月5日前双方核对上月账款如甲方对对账单有异议,应在2日内提出,甲方在异议期间既不提出异议又拒绝在对账单上确认的则视为双方已对账,当月货款以乙方制作的对账单为准。对账完后10个工作日内该月货款全部付清,付款方式以转账为准,付清后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并继续供货。 合同第五条中第3点约定混凝土交货检验试块由甲方和乙方的质检人员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共同取样做试块,送至双方共同认可的标养室养护,并在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或试验室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第5点约定甲方须指定或授权施工员或材料员或甲方其他人员对乙方供应的混凝土进行质量和数量验收,并签收乙方《发货单》。 合同第七条第6点约定甲方按照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对乙方混凝土进行质量检测,以现场取样质量为准。 合同第八条第3点约定甲方应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混凝土货款。如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逾期未支付乙方混凝土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不予提供预拌混凝土合格证、检测报告,取消给予甲方的价格优惠,且此前已发生的所有货款均按优惠前单价计算,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上述货款,并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1‰/日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乙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函费、律师费、车旅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上述合同签订前后,某甲公司从2021年2月至2022年11月向某乙公司供应混凝土。供应混凝土期间,某乙公司按合同约定对某甲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进行检测,每一百立方米抽一组进行检测,抽检结果混凝土的质量合格。2022年12月14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截止到2021年11月30日某甲公司累计供货金额为31465189.9元,累计收款28714592.5元,累计未收款金额为2750597.4元。 2022年12月15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送关于地下室顶板及外墙混凝土开裂、渗水、吐白等质量问题的函,认为所建工程的地下室顶板及负一层楼板顶棚不规则裂缝严重、混凝土存在吐白现象,属商品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某甲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查明原因并制定有效的修补方案,并承担相应的修补费用。此后,双方因为质量问题来往函件进行沟通,某乙公司以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尚欠的货款。 另,某甲公司因本案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花去律师费75000元。 上述事实,有某甲公司提供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商品混凝土销售对账单、委托代理合同、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兴业银行电子回单、微信截图、补充协议;某乙公司提供的地下室顶板及外墙混凝土开裂、渗水、吐白等质量问题的函、要求对红炭山安置小区第Ⅱ标段地下室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商讨选定鉴定机构的函、微信聊天记录、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根据某甲公司提供的2022年12月14日的对账单显示,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混凝土货款2750597.4元,该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某乙公司抗辩未支付上述货款系因某甲公司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对此本院认为,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购买的商品为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是在搅拌站(楼)生产,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供需双方交接时的预拌混凝土,与需方接收后经施工浇筑成型的混凝土不同。预拌混凝土转化为浇筑成型的混凝土,需经历从原材料预拌、运输、入模、振捣到成型养护这一既复杂又系统的工程施工活动,任一环节的工艺瑕疵都可能影响结构实体的质量。由于浇筑后的结构实体检验只能用于检验施工结果,某某厂检验、交货检验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留样试件检验对混凝土质量检验来说尤为重要。根据《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七条第6点约定“甲方按照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对乙方混凝土进行质量检测,以现场取样质量为准”,即本案混凝土的质量应以现场取样质量为准,在某甲公司供应混凝土期间,某乙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对某甲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根据某乙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抽检结果混凝土的质量合格,因此某乙公司抗辩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没有依据。某乙公司申请对龙岩市新罗区红炭山安置小区第某标段中地下室顶板及外墙混凝土开裂、渗水、吐白等质量问题引起的原因进行鉴定,系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与本案诉争的预拌混凝土质量没有必然联系,故对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某乙公司如认为案涉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其在本案中以案涉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按照优惠前的价格计算混凝土货款,某乙公司应支付某甲公司混凝土货款5059485.40元是否能够支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本案合同系某甲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第八条第3点约定“如某乙公司逾期未支付某甲公司混凝土货款,某甲公司有权取消给予某乙公司的价格优惠,且此前已发生的所有货款均按优惠前单价计算”,本案某甲公司供应的混凝土货款总额为31465189.9元,某乙公司已支付货款28714592.5元,仅剩余2750597.4元未支付,适用上述条款约定取消所有货款的优惠价,显然加重对方责任、有失公平原则,因此该合同条款约定无效,某甲公司取消优惠价格,要求某乙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5059485.40元,本院不予支持。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2750597.4元,由于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1‰/日计算,故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尚欠货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某甲公司因本案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花去律师费75000元,该费用系因某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故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律师费75500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750597.4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福建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75000元。 三、驳回福建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41元,减半收取计23870.5元,由福建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0734.5元,福建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 一、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301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