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友好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02民初801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友好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姚建,男,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阆中市。
四川友好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与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川1302民初80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查封了***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的房屋。四川友好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四川友好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已撤回上诉,且四川友好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合同编号:2XXXXXXX8)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