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执793号之五
被执行人: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833991160,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袁实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5428××××473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0564.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428××××47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422.1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崇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