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801号
原告:四川友好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26号1幢1层21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宗坤,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严尹,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北路双塔路13号绿地智慧城20楼2001室G001室。
法定代表人:袁实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雷,四川蜀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张致远,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四川友好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致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2021年3月16日,四川友好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以案涉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友好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友好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3元,由原告四川友好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蒲珏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