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执793号之一
被执行人: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833991160,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袁实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0××××871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422.1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崇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