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执793号之三

被执行人: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833991160,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袁实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攀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0512××××45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422.1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崇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