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802执315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606549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文义村××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支付13421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96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802执3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