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知民初788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告: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