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知民初788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告: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