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81财保301号
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水资源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青岛市。
负责人:***。
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水资源综合服务中心、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水资源综合服务中心、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35万元。申请人以土地财产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水资源综合服务中心、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3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